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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 > Q&A > 權益篇

資料來曆:

由於愛滋病毒傳染路子明確,一般平常糊口、配合工作並無沾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風險之虞,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劃定,不得賜與傳染者不公平待遇或歧視,以保障其就業之正當權益。可是,愛滋病毒感染者產生其他相關乘機性傳染併發症,如結核病、肺炎、肝炎等,則依食物衛生相幹法規打點。而有關工作場合受傷,如廚師之刀傷、燙傷,均屬職業平安之範疇,應依職業平安劃定辦理,且協助處理受傷流血者,必需帶用手套,以免傳染。

可以。


    申述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其中以口頭體例提出者,受理機關(構)應作成記載,經申述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翻譯申訴人亦可委託機關(構)、集體或第三人代為提出申述 (民間集團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三])。各級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處置。

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劃定,傳染者之人格與正當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輕視,謝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棲身或予其他不公正之待遇翻譯愛滋病毒傳染者若是遭受各項不平正待遇或輕視,可以依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者權益保障法子」第7條規定,於事實産生日起1年內提出申訴,流程以下(申訴流程圖請參考[圖一]):
1、 若是感染者於就學或就業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或輕視,請先向原機關(構)、黉舍或團體負責人(雇主)提出申訴翻譯如對於前項申述處置有延遲或對處置懲罰成果不服,則可向直轄市、縣(市)當局提出申訴(各直轄市、縣(市)當局衛生局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一])翻譯如對於直轄市、縣(市)當局處置結果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德律風及地址請參考[表二])翻譯
2、 假如感染者於安養或棲身方面蒙受不公平待遇或輕視,請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述翻譯如對於直轄市、縣(市)當局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述。
3、 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黉舍、團體受理申訴案件時,應邀集兩邊當事人及相幹專業人士、傳染者權益保障團體代表,以客觀、獨立及公平之體例審議之,審議過程當中應將感染者匿名化,並應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述人。
    如果傳染者所蒙受之不公正待遇或歧視同時違反其他法令劃定,或是認為當局機關之行政處罰違法或不當,建議同時向權責機關提出陳情或訴願,以避免耽誤時效。

Q: 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查驗,是不是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法式?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傳染愛滋病毒之廚師,是不是可以從事相幹行業?
A:

弗成以翻譯由於一般平常生涯並沒有沾染愛滋病毒給其他人之風險,且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者權益保障設施」第6條第2項劃定:「…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傳染者為獨一來由,謝絕供應辦事翻譯」,是以曆久照護中間不得拒收愛滋病毒傳染者翻譯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qa.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wtreeid=395b25a812fa7b84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不可以翻譯醫療院所於管理各類健康查抄時,如包括愛滋病毒檢驗,其查抄結果應自動告知當事人,不得隨便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元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診、就業權益及個人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應依法進行通報。違背者,依「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劃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産生針扎或鋒利器材劃傷等不測表露事宜,請儘速就診,由醫師瞭解露出狀況及血液交換情形後評估處置體例。

(2) 請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差人人員或消防人員在履行營業時,遵照標準防護辦法。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公司負責人能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如果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警員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履行營業時失慎被針扎傷,是不是可以直接抽取當事人的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查?假如經醫師評估需利用預防性投藥,如何申請費用給付?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5-07-06
  • 保護單位:慢性組
  Q: 某長期照護中心擔心造成其他居民傳染,是不是可以於入住契約中載明拒收愛滋病毒傳染者? A: 申訴流程圖:

(3) 若因執行業務不測,經醫師評估需使用預防性投藥,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醫療費用收條正本、費用明細、病歷摘要、事發過程描述記載、「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不測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及針扎血液追蹤記載),先送地點地衛生局初審後,再向疾病管束署提出藥費及藥事辦事費申請翻譯

依據「勞工健康珍愛規則」第10及11條劃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搜檢項目,未包括愛滋病毒檢查。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搜檢項目,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供應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查抄成績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幹單元某人員,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r.o.c taiwan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醫療院是不是可以將愛滋病毒檢查成果見告雇主及黉舍? A:

(1) 假如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差人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履行營業時産生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等不測暴露事宜時,可以透過指點及申明,請民眾協助共同接管檢討,並在取得民眾贊成後,進行愛滋病毒檢查翻譯若沒法獲得民眾贊成,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劃定,疑似感染起原有致履行營業人員因履行營業而露出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之虞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迫切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檢測,無需受查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翻譯

依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劃定,醫事人員除因第11條第1項之特殊劃定外(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製造血液製劑及實施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法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查抄翻譯

相幹履行建議以下:

 
 
Q: 天成翻譯社同夥已傳染愛滋病毒,如果他在就學、就業、安養或棲身方面,有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輕視,請問應該怎麼辦?
A:

文章出自: http://blog.sina.com.tw/miskenkenupup/article.php?entryid=620554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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